2019年2月11日23时许,我局组织警力在桥冲镇大塘村对犯罪嫌疑人卢某坛(男,25岁,陆丰桥冲人,有盗窃和非法持有枪支前科)进行抓捕时,卢某坛持枪拒捕,抓捕民警经警告无效后,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经搜查,现场起获已上膛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疑似冰毒3包重约1.7公斤,以及大量被盗财物。
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陆丰市公安局
2019年2月12日
警察,开枪这样的字眼,往往会吸引众多媒体的眼球,也会有人趁次机会在此做文章,今天咱们就来看看中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条件有哪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一下15种情况,警察可以开枪。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咱们来看看陆丰警方通报的重点:
一、犯罪嫌疑人。卢某坛,男,25岁,陆丰桥冲人,有盗窃和非法持有枪支前科。青壮年,有犯罪前科,危险程度加一。
二、持枪拘捕。犯罪嫌疑人手中有枪,抓捕民警风险系数增加,也具备了开枪条件。
三、抓捕民警经警告无效后。抓捕前的警告,是告诫犯罪嫌疑人放弃抵抗争取宽大处理,顽固不化且持枪对抗,符合开枪条件。
四、现场起获已上膛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上膛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以死拘捕对抗法律,也严重威胁警察的生命安全。符合开枪条件。
五、现场从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疑似冰毒3包重约1.7公斤,以及大量被盗财物。毒品,社会的毒瘤,加之大量被盗财物,说明什么?自己分析。
以上,就持枪拘捕就符合“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条件。
开枪,没毛病,点赞陆丰警方!